6、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集体经济退出机制,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深圳各级国有独资、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2) 深圳市属未上市各级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持有或参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三)深圳市属上市公司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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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平等竞争、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产权交易双方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产权交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的义务。第七条市国资资产-4/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策,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交易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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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监管,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深圳标准深圳质量,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对投资项目建设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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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稽察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具体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第六条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8、地方 资产 管理公司监督 管理暂行 办法

法律的主体性:第一条为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12。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资产监管理委(以下简称SASAC)授权国有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二)财产权的取得;(3)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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