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艺术资产管理办法

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 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

4、 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的建设,维护和保障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注册,由市政府部门、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或管理举办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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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体资产-4/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集体企业的监管工作,指导各区集体企业的监管工作。第四条集体企业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的安全,促进集体的增值。第二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第五条市集体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归属。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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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形成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对高成长性科技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提供咨询服务,以期被投资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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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非金融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机构。创投管理公司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型创业企业是指生产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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